1一审判决:储户存在重大过错担责八成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山西清徐农商行被指未尽核实义务遭起诉》报道显示,2019年,太原市清徐县的丁阿姨在该县农商行员工王某某的劝说下,先后将家里的存款共1200万元存入清徐农商行。不久后丁阿姨发现存款莫名消失:其中2019年3月7日分两笔存入的743万元存款有银行转存回单,却没有入账(银行账目显示,第一笔存入的543万元根本没存进账户,第二笔存入的200万元也已被转走);2019年4月3日、4日分别存入的300万元、200万元定期存款被转走,但没收到银行任何核实或提醒消息。2020年4月,丁阿姨委托律师对先期500万提起诉讼,请求清徐农商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021年9月2日,清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丁阿姨在清徐农商行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存入相应的款项,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丁阿姨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丁阿姨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让其领取礼品,虽然丁阿姨及王某某均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阿姨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阿姨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因此,丁阿姨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义务,且王某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阿姨名字的地方误填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录”,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阿姨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某的父亲账户,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因此清徐农商行在该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
最终,清徐县人民法院认定储户丁阿姨承担八成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二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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