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8日,马啸向翠屏区商务局汇款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商务局:依法办理中,不可能是个别领导出于私利不让办理
“就因为2017年这份文件,我在经过多方调查后,猜测到了不让我办理退休这件事情的由来。”马啸称,区政府在2017年作出决定收回昂的公司资产之前,曾在2002年3月22日作出108号《关于停止执行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改革的通知》,要求不再执行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改革,而是“另择方案”执行,即组织人员收购原物资总会,后因为政府多数领导反对,收购方案也未能执行。2005年9月28日区政府又作出(2005)78号《关于对原物资总会遗留问题的处理通知》,要求冻结昂的公司所有账户,停止一切对外经济活动。
“但让人疑惑的是,这两份文件都没有下发送达给昂的公司。”马啸称,2005年10月10日新的民营企业“宜宾昂的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并报告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时,也没有得到任何通知。
马啸猜测,相关文件是翠屏区政府个别领导对物资总会改制为民营企业后的资产出于个人私利而作出的。“区政府个别领导想要把昂的公司的资产拿去,但是通过机构改革后公司资产是依法所得,按正常程序他们是拿不走的,所以私自作出这两份文件,并且一直没有下发送达给昂的公司。”
马啸认为, 2002年翠屏区政府108号文件涉及昂的公司的切身利益,然而昂的公司却从未收到过文件,这不合常理。
2018年1月27日,昂的公司对翠屏区政府作出的108号《关于停止执行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改革的通知》不服,向宜宾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2月2日,宜宾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通知昂的公司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随后,昂的公司提交了补正后的复议申请有关材料。2月11日,宜宾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区政府作出的108号文件是在区委主导下基于党政机构改革所制定的相关依据或措施,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决定对昂的公司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昂的公司不服,遂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宜宾市中院认为,翠屏区政府作出区府发108号《关于停止执行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改革的通知》文件,是翠屏区政府在区委主导下基于党政机构改革所制定的关于原翠屏区物资总会机构改革的相关文件,不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并且昂的公司2018年申请对2002年的文件提起行政复议,早已超过行政复议的期限。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昂的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翠屏区政府分别作出的两份收回决定,昂的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案子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昂的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作出了行政裁定,认为昂的公司起诉请求撤销翠屏区政府作出的1号《收回决定》,仍属于宜宾市对2001年实行党政机构改革时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的纠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川当地两级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昂的公司申请再审的理据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难以支持。
马啸无奈地对记者表示,“十几年的维权之路,走到现在似乎成了走投无路。”当问及马啸觉得这两份文件和自己被拒绝办理退休有什么关系时,马啸似乎也讲不明白,但67岁不能办理退休的事实就摆在眼前,“不办理退休手续可能也是出于个人私利,想要逼我们自己交出昂的公司资产。”马啸称,“区政府个别领导在仍然没有拿到昂的公司的资产后,才又作出了被法院认定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两份文件,‘强行’收回了昂的公司的资产,规避了司法监督”
8月26日,翠屏区政府商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这件事情涉及范围比较广,现在已经按照政府程序,在依法办理之中。”该工作人员称,因涉及到政府层面,当时的具体情况他不是太清楚。对于是否当时是个别领导出于私利不让马啸办理退休,该工作人员则一口否认,“这不太可能,我们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在依法办事。”
9月14日,马啸向记者表示,截至当天下午,自己的退休手续仍然无法办理,“理论上自己还在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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