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碍于人情替考
小心触了刑责
天河法院刑庭庭长梁皓介绍,目前,市法院已审理代替考试罪案件6件,其中天河区就有5件,这与天河区高校较为集中多作为国家考试的考场有关。我国刑法对代替考试罪具有严格的限定,并非代替参加考试就构成该罪,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比如案例中出现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别是由我国《高等教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考试,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是由原国家人社部发文实行的全国性统一考试,并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责任追究方面,代替考试罪除了要追究应试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外,也需追究代考者即俗称“枪手”的刑事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代替考试过程中实施了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准备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会触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虽然国家严禁代考行为,而且通过刑法的方式加大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为何仍然屡禁不止?梁皓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国家考试一般与学历、行业资质等挂钩,利益诱惑使一些人员铤而走险,希望通过找人代考的方法提升学历或获得行业的相关资质,催生了帮人代考的市场。二是对代替考试罪的认识不足,带有侥幸心理,主观认为代考被发现最严重的处理也就是失去考试资格等行政处罚手段,甚至觉得自己的策划“天衣无缝”能够不被察觉。三是碍于人情,与传统观念认为“枪手”是为寻求经济利益才代考不同,审理发现不少代考人员作为应试者的朋友或同事,本身虽对代考行为有顾虑,但经不住人情的软磨硬泡,最终答应代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