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删改嫌疑人笔录
谢某供述,案发当天,他让李某等人做好笔录等相关取证工作及向分局预审或刑侦领导汇报。下午4时许,李某汇报说,经跟分局沟通,吴某不够拘留条件,并说吴某愿意交2万元赎人。他同意让吴某交钱后放人。
李某供述,他给吴某做笔录后,向谢某汇报案情并问“没有被害人的笔录,案件怎么处理?”谢某说,那就让吴某找人拿保证金来,然后就把他放了。
据廖某供述,他和李某给吴某做笔录时,吴某提出能不能拿钱来赎人。于是他打电话向谢某汇报,谢某具体怎么说记不清楚了,但大意是让吴某拿2万元钱过来再放人。他把谢某的意思跟李某说后,李某到外面打电话,回来后便让吴某打电话联系朋友拿钱来赎人。
后来谢某叫他打开之前吴某的笔录,删掉盗窃财物里面有1万多元的内容,更改成不清楚盗窃了什么财物。笔录改完后,雷某拿给吴某签字。两三天后,李某叫他到派出所,在车库里给了他1500元。
雷某供述,在确定收钱放吴某后,他和廖某把吴某录入刑嫌人员信息,没有录入违法人员信息。放走吴某后一两天,李某拿了一沓钱给他。
4人均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刑
法院认为,谢某、李某、廖某、雷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4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法院一审判决谢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廖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雷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追缴4人违法所得25000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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