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套现,亲戚朋友“总动员”
为了更好地了解POS机,对案件准确定性,办案人员专门向金融行业从业人员了解了POS机的相关问题。POS机是随着信用卡产业发展兴起的一种信用卡终端阅读器,将它安装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中与计算机联成网络,即能实现电子资金自动转账。
银行工作人员岑先生说,除了巨大的刷卡需求,POS机刷卡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商机和利益分配空间,从而形成了POS机网点的迅速扩张。他介绍,大家平时消费后,刷卡、输密码,然后签字走人。在这几分钟时间里的三步操作中,就有至少三方机构进行利益分成。POS机刷卡每刷一笔都会产生相应的手续费,根据国家规定,这些手续费由卖家承担。早前,这笔手续费分成比例是7∶2∶1,其中,发卡银行占7成,提供POS机并对商户进行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取2成,剩下的1成给银联。
一般情况下,正常办理POS机有3个渠道,一是通过银行,二是银联,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例如人们非常熟悉的支付宝、财付通、拉卡拉等。以前,只有银行和银联能办理,那时POS机的推广相对缓慢。2011年,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业务许可证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呈井喷发展,希望从中分一杯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支付发展报告》,截至2015年3月,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多达267家。
为了推广业务,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在全国各地招代理。笔者在某搜索引擎上输入关键词“POS机代理”,检索词条达290万条之多,除了部分警方破获的案例报道外,绝大多数都是POS机代理代办广告。随意点开一个网站,几十种POS机按厂家、功能、刷卡限额不同,价位在100元至2000元不等。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银行办理POS机,申请人必须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完备资料,有的银行还要求申请方提供水电费或电话单,严格一点的还会有安装人员上门实地考察收款交易的真实性。然而,为了争抢客户,许多第三方支付机构降低了线下POS机的申办门槛,加之代理商鱼龙混杂,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案中黄艳芳的POS机,都是从上门推销的人手上买的。对方告诉她,帮别人刷信用卡就能赚取手续费,而她只需提供身份证和用来结算收款的银行卡,其他资料均由他们代为准备。
由于在同一台POS机上反复刷卡容易引起银行注意,因此,黄艳芳发动自己的亲戚朋友,以他们的名义陆续办理了14台不同类型的POS机,其女儿、姐姐、姐夫、外甥均成了这些POS机分别绑定的“商户”,经营范围也五花八门,超市、百货、服饰、电器、瓷砖、建材、加油站……黄艳芳说,这些商家的名称都是办理POS机的人随意定的,既没有真实经营,也没有实物交易。
“被告人正是利用了部分人的麻痹心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而一些人的‘事不关己’的态度,客观上促进了犯罪的实现。”办案人员予以总结。
被告人终尝恶果
2016年10月20日,淮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两人提起公诉。2017年1月,淮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黄艳芳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潘红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艳芳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红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7年6月2日,淮安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艳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处潘红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后,两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7月6日,黄艳芳被送往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