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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信用卡在外地被盗刷3万元 银行被判担责
2017-08-02 14:38:37 来源:贵阳晚报  作者:孙征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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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人和信用卡都在贵阳,卡却在成都被盗刷走3万元(本报2016年9月10日报道),贵阳的李先生为此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事隔近一年后,今年7月份,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对其信用卡欠款3万元及滞纳金不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要求银行消除原告名下信用卡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并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件回放:

  人和卡在贵阳卡被盗刷三万

  据李先生介绍,他是贵阳某单位的公职人员,3年前,单位为职工集体办理了可透支3万元的信用卡。去年9月3日14:33,在贵阳市的他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显示他的公务员信用卡在成都消费了3万元。

  李先生一下子就懵了:人在贵阳,卡和身份证都在身上,怎么会出现在成都消费的情况?他赶紧向银行投诉咨询,并向贵阳市贵乌派出所报警。民警建议李先生马上在附近银行柜台操作,证明自己人和卡都在贵阳,并没在成都。

  事发后,他与银行协商,银行称已经着手调查,如果卡没用密码支付,POS机信息来源存在异常,按照规定,可返还盗刷金额。但如果不是,只能储户负责,建议李先生走司法程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随后,李先生多次与银行交涉未果,最终将银行告上法庭。

  对薄公堂:

  一纸民事诉状银行成了被告

  庭审中,原告李先生称,他于2013年1月16日在银行开户使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一直没有违约,记录良好,没有大额消费。在出现被盗刷的情况后,当天,他就立即到银行柜台查询,并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投诉等方式反映了情况。并按照银行提示,提交了相关材料,最后银行却未免除他的还款责任,反而要求他继续还款和承担滞纳金。

  李先生认为,其信用卡被盗刷,他完全没有责任。在其尽到相关告知、投诉、报警义务后,银行依然要求他还款并承担滞纳金,并列其为黑名单,致使他的其他信用卡也无法使用,给其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为此,他请求法院判决,被盗刷的3万元及产生的滞纳金,他不承担责任。此外,银行还应赔偿他经济损失9000元,同时要求银行消除他因银行信用卡被盗刷而产生的负面征信记录,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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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