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辩解:
保管密码不善银行不应担责
《判决书》显示,银行认为:基于信用卡密码的唯一性和私密性,原告所述其信用卡被盗刷的事实,是原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信息及其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银行在其办理开户时,已就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注意事项予以告知,且原告也已确认。银行已经正确履行了储蓄合同的相关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银行认为,原告信用卡卡内的资金被盗刷的事实,银行并非侵权人,且已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上尽到了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是因原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信息及密码,应由原告负责,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
银行被判担责原告不用还款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信用卡一直随身携带,2016年9月份却在成都博锦建材批发的一台POS机上被盗刷3万元,原告当时即投诉报案,此事实清楚。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信用卡,双方形成了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被告有义务为信用卡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确保用户信用卡安全,原告作为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原告本人及信用卡均在贵阳,却在成都被刷,说明被告制作的信用卡,存在真伪不能被交易系统识别的缺陷,被告未尽到保障用户信用卡使用安全的义务。
此外,被告认为原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被告的辩称,法庭不予采信。同时,对于信用卡被他人盗刷,原告逾期未偿还被盗刷的金额,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也没有过错。
为此,法庭依法判决原告不承担盗刷3万元及滞纳金的还款责任,同时要求被告消除原告名下信用卡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并承担诉讼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判决书已送达双方,银行方面已经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