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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22年未结 75岁老人索赔31万暂扣款遭拒
2017-03-27 16:30: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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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20多年未结

  1年后,李先生终于联系上了沈姓男子,双方约定在昆明某酒店商谈之时,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当年的盘龙分局太和派出所民警将嫌疑人沈姓男子抓获归案,1995年7月14日沈姓男子被解除收容审查并被取保候审。在案卷宗显示,期间沈姓男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缴纳了30万元,作为暂扣款。

  李先生称,当年他亲手将31万元交给了沈姓男子,沈姓男子和李某都在收条上签了字。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尹德周查阅当年的卷宗发现,当年公安机关在抓获沈姓男子时,从其身上查扣了115800元,1995年4月26日,派出所从暂扣款项中返还了5万元给李先生,剩下的6万多元依旧被查扣。

  李先生认为,虽然至今仍有两名嫌疑人李某和魏某尚未归案,但归案的沈姓男子已经认可当年骗了他31万元的事实,这笔已查扣20多年的款项应返还给他。

  2016年9月29日,李先生向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李先生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将扣押的31万元赔偿给他,并计算利息。

  决定

  主要嫌疑人未归案

  扣押款性质难证明

  2016年11月28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盘龙分局审理查明,李先生报称沈姓男子1993年12月骗了他现金31万元。沈姓男子1995年4月2日被该局收容审查,后经侦查沈姓男子交代了该案涉及的其他两名主要嫌疑人。盘龙分局开展侦查后该两名主要涉案人员未能归案,在仅有沈姓男子供述的情况下,该局以当时证据不能认定沈姓男子是否构成犯罪为由,沈姓男子1995年7月14日被解除收容审查并取保候审,期间家属向公安机关缴纳了30万元,作为暂扣款,待案件事实查明后再处理。

  盘龙分局认为,依据当时材料,且根据已经开展的侦查工作无法查明沈姓男子是否构成犯罪,且没有法院的相关裁定书,难确定款项的所有权归属,公安机关对该款项的扣押并未违法。依照国家《赔偿法》,盘龙分局决定不予赔偿。

  李先生决定向昆明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16年12月16日,昆明市公安局复议后认为,因案件中沈姓男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足,与本案有关的两名关键嫌疑人李某和魏某尚未归案,对李先生的复议请求不支持。

  听证

  焦点1

  扣押款是否应返还?

  代理律师

  既已返还5万元余下的就应该一并返还

  今年1月,李先生向昆明中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申请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复议机关为昆明市公安局。李先生请求法院依法撤下上述两公安机关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由盘龙分局赔偿扣押的31万元,并计算利息。

  24日上午,昆明中院赔偿委员会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听证。代理律师认为,除了20多年前的在案证据,阅卷后他们找不到一份启动重新侦查的材料。沈姓男子在供述中,已认可骗取了李先生31万元的事实,只不过其辩解称自己是“中间人”,只分到了5万元。

  代理律师认为,两名主要嫌疑人没有归案,还无法查清事实,那么当年公安机关为何要返还5万元给受害人李先生?既然已经返还了5万元,剩下的受骗款也应当一并返还。

  代理律师介绍,针对暂扣款的去向问题,市长热线在一份回复材料中称,1998年9月24日已存入分局相关账户。而在案证据显示,1995年7月份家属就交了这笔钱,为何扣押款项3年后才到了盘龙分局的账上?

责任编辑: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