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案涉产品的微店上,每个案涉产品的产品展示页面末端也载明了产品说明书。这些均能让消费者清楚了解该产品的相关质量信息,不存在误导。
牟建民律师认为,案涉产品因快递配送时的真空外包装没有相关产品信息标识而不符合相关规范,也只能认定为案涉产品存在标签瑕疵,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第二个争议点,是违反《食品安全法》并不必然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所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指向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本案中案涉产品并未出现任何变质的情况,购买者也没有进一步证明该产品已经出现了腐败、变质或者不适宜食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对其造成损害进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牟建民律师认为,若食品本身并没有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应当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惩罚性赔偿。他表示,本案中王女士销售的也应当是散装食品,真空包装只是为了方便运输保存而设置,并不能因此认定其是预包装食品。牟建民律师举例说,在各大商超销售与本案产品类似的熟肉制品、凉菜制品等散装食品,消费者均是用食品购物袋包装带走,超市不可能在每一份包装上标注产品信息,如果认定这些包装的产品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显然不符合基本常识和消费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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