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产品为散装销售的“排骨面”,其保质期的相关标识规定并不直接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准规定。而原告举示的证据中,案涉产品并未出现任何变质的情况,原告亦没有进一步举示证据证明该产品已经出现了腐败、变质或者不适宜食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法院判定,被告出售的案涉产品确实存在瑕疵,但不应据此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驳回了邵某的赔偿请求。
记者随后联系到王女士的辩护律师——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牟建民律师。牟建民律师告诉记者,从各种信息来看,本案原告并非一般善意的普通消费者,经查,其在2021年上半年就在合川区人民法院发起产品责任纠纷十余起,诉求均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
辩护律师搜集的部分邵某在合川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列表
散装食品销售应如何认定权责?
辩护律师称本案存两大争议,10倍赔偿有失公允
牟建民律师表示,此案判决十倍惩罚性赔偿存在争议,他认为有两点理由。
第一点,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但本案中,王女士销售的系散装食品,有真空袋并不能认定其为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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