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看见被害人发病,负有救助义务,但未采取任何救护措施,将被害人丢弃于单元楼下花园内,致被害人因自身疾病发病致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迟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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