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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能作呈堂证供?看看需要哪些条件
2017-09-06 11:11:23 来源:大河网  作者: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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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转账记录能作呈堂证供?看看需要哪些条件

  核心提示|“用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当证据?这姑娘的2000元讨不回来了……”连日来,一则失败诉讼引发的讨论文章在河南多家法院的公号上转载,提醒市民微信转账借钱需谨慎。现在,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当享受科技带来的便捷之际,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您是否留意过?近日,记者采访了解到诸多与微信记录有关的案件,并邀请律师说法,看看微信转账、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案例

  微信转账截屏当借钱凭证,姑娘“悲剧”了

  这则被“刷屏”的案例,内容很简单。当事人小琳的做法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很多年轻人都是如此,估计看后很多人会惊呼“我也这样干过”!

  浙江象山的小琳认识了一名快递小哥,二人关系不错,小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小哥2000元后,小哥不仅没还,还消失不见了。小琳保存了两人的转账截屏,但原始记录可能已删除,未能提供给法庭。小琳仅出具一张截图复印件向象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小哥还款,被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

  小琳伤心了,网友转疯了。不少人认为微信转账有记录可循,就认为是借钱最可靠的凭证,咋还不管用了?

  “微信转账记录并非不能作为证据,而是这个案子具有偶然性。”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介绍说,首先,小琳提供的是截屏复印件而非原始记录,法院对于复印件是不予认可的;其次,小琳转账页面仅显示了快递小哥的网名,而非其本名,法庭无法确定这个网名是快递小哥本人。小琳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虽然能当证据使用但是却不能孤证定案,所以小琳的诉讼请求才会被驳回。

  另案

  闺蜜因借钱闹翻,微信转账记录证清白

  目前,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类似的案例,郑州市之前也发生过,与小琳不同的是,在这个案例中,微信转账记录成为胜诉的重要凭证。

  居住在郑州市金水区的小雨(化名)和小丽(化名)曾经是好朋友。由于手头紧张,小丽曾向小雨借过钱,小雨也很大方,直接把银行卡和密码告诉小丽,让她自己取钱。问题来了,小雨认为小丽前后共借了7000元,一直不还;小丽却表示,只借了4000元,且已经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偿还。

  随后,郑州金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本是朋友关系,对于借款4000元予以认定。但被告于2017年2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5500元,并主张已经还清原告借款,原告主张该5500元系双方其他经济往来,但无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小丽的还款说法,驳回了小雨的诉求。

  说法

  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

  张波介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

  “不过,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还取决于两个前提。”张波介绍,第一个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第二要保证微信的完整性。具体来说,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四个途径。“第二个案例中,双方当事人都自认是本人使用的微信。”

  对于完整性,张波介绍,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张波提醒,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因此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微信转账不怕要不回,但要记住3个要点,第一明确身份,别用网名要用实名标注并在转账之前再次确定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别省事,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在此之外,如果能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就更加稳操胜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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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