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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求助行为怎样规范 专家详解网络个人求助法律边界
2017-08-18 10:27:3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杜晓 冯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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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厘清公益私益规范市场秩序

  记者:新规明确提出“个人不得在网络募捐平台上发起募捐”,这是否意味着今后个人不能再通过募捐平台或朋友圈公开求助?应如何解读?

  杨团:这里提到的网络募捐信息平台是指经过认证的13家平台,这并不意味着今后个人不能再通过募捐平台或朋友圈公开求助,也不意味着个人通过其他平台求助是不合法的。公开求助是一种个人权利,这种权利是慈善法所不应当禁止的。因此,个人在朋友圈求助或转发相关信息,或通过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在法律上是不受禁止的。但法律上明确的一点是,这些行为都不属于慈善募捐。

  记者:明确“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会产生哪些深远影响?

  杨团:最主要的影响就是公益与私益的领域得到了明确划分。中国人的传统是公与私的界限划分不够鲜明。很多不法分子进行诈捐和骗捐利用的正是中国人“私”连带而成为“公”的传统伦理观。因此,为了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将“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进行明确划分,是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的必要和必须之举。同时,通过明确划分才能真正维护市场秩序。民政部此次出台新规明确公域和私域的界限,厘清公益和私益的分别,应该说是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起到良好的作用。

  网络募捐平台承担哪些责任

  记者:民政部根据慈善法的相关授权规定,公开遴选了首批13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这些平台在运营中需承担怎样的责任?

  杨团:平台的第一个责任就是依法甄别具有慈善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他们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提升这些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第二个责任是,作为互联网募捐信息服务行业,这些平台必须遵守网络安全管理规范,保证信息安全,营造良好的互联网募捐环境,树立起良好的行业规范。第三个责任是做好传播。也就是指这些平台不仅要提供技术上的服务与支撑,更要在平时做好类似区分“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知识传播,“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对接,加强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即如果个人希望通过平台进行求助,而平台审核后认为是可以发布的,平台应当主动帮助个人与符合慈善募捐资格的组织进行对接,然后由这些组织实施具体的募捐行为。也就是说并未完全禁止个人求助在平台上发布信息的可能,而是对这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强了监管。

  个人网络求助行为怎样规范

  记者:当前网络求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规范形形色色的网络求助行为?

  杨团:首先,要做好对大众的宣传工作,不仅要用法律条文来讲,更要用切实的案例去警醒、教育和普及。要向大众明确慈善法调整的对象不是个人求助,而是慈善组织具有体系化的募捐。

  其次,要向大众明确,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监管,而是由民法进行调整。例如救助者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发布信息掩盖事实,这就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行为。一些不法分子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筹集大量款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就触犯了刑法。个人募捐很容易产生社会弊病,因其难以被全面监管而缺乏应有的监督。因此我们应当通过慈善组织募捐的方式来规避监管中的漏洞和风险。如果不进行有效规避,目前这个风险是全社会和政府在共同承担,而非某一个捐赠者或求助者承担。这种风险是一个公共性问题,尤其在互联网时代,这种风险也并非均等承担。如果个人求助短时间内无法与慈善组织建立有效对接,处于困境无助之中,这时社会应当对其给予多途径的帮助。因此,发展社区基金会、建立社区互助机制,包括发展机构单位内部的互助金,无论城乡都应当实现一种制度建设和机构运营。

  记者:长期来看,网络慈善与网络求助之间应该建立怎样的关系?

  杨团:网络救助的本质就是“个人求助用网络”。当今时代互联网为求助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技术方式,把技术与组织结合起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个人总是要在社会中生活,无论是城乡亦或是单位企业,社区和单位帮助与支撑个人,属于熟人社会之间的守望相助,天然便带有熟人之间的监督审查机制,自然比社会上陌生人之间的联系牢靠和容易许多。因此应当把社区组织和单位基金建立起来,但对于拨款救助应当进行合理分配和严格限制。如果捐款已经帮助到个人,实现其效益,剩下的款项就不应当以赠与方式交给个人,而应当留存在社区的基金会或单位的救助金等组织内部,以便未来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个体。因此,个人与组织在慈善活动中的位置是不一样的,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从最大程度上避免好心人上当受骗,使善款发挥最大效益,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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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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