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社会  >  社会与法
搜 索
网络求助行为怎样规范 专家详解网络个人求助法律边界
2017-08-18 10:27:3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杜晓 冯一帆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专家详解网络个人求助法律边界

  对话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

  区分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

  记者:民政部出台《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这对推动网络慈善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杨团:首先,积极意义体现在划清了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关系。网络实质上是一种工具,因此,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从主体和目的而言都是不同的。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募捐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来募集财产的活动。所以慈善募捐是一种组织化的活动。慈善组织可以利用网络进行募捐,这种募捐主要是指陌生人之间发生的行为。而个人求助是个人化行为,向亲友或单位求助,求得个人或家庭解困,这类行为属于守望相助、邻里相助,是熟人之间发生的行为,互联网在其中的作用只是充当发出信息的工具。过去没有网络的时候,信息传播的范围较小。网络技术发展之后,信息传递就不仅限于熟人社会,因为网络本身的传播特点为陌生人之间也搭建起沟通交流的桥梁。因此,这类筹集募捐的行为也从熟人世界转换为陌生人世界,不仅限于邻里守望相助的范畴,而且具有了公开发布的性质。同时,慈善法中明确规定,法律调整的主体是慈善募捐不包括私人求助,只是在慈善法第三条承认个人可以发起慈善活动。因此,慈善法虽然对二者进行了区分,并且进行了十分详细的慈善募捐规定,然而事实上,大众对于个人求助、网络求助和慈善募捐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人们普遍认为,只要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的行为都属于慈善募捐。

  要通过技术手段将个人求助和公益募捐区分开来,因此,民政部发布这两则行业标准的第二个积极意义在于明确了区分二者的技术规程。技术规程中规定政府授权给13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这些平台只能给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发布募捐信息,不能为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组织发布信息,而个人就更不具备资格享有提供慈善募捐信息发布的服务。这个技术规程具有权威性,个人是不可以通过平台发起慈善募捐的,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也不可以发布慈善信息。因此,这个技术规程以更为具体的方式规定了这类问题,使大众意识到只有通过这13家平台发布的募捐信息才是合法的,个人求助应当先找到慈善组织,将求助信息纳入到慈善组织的体系化运营之下,再进入13家募捐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第三个意义在于维护了捐助者自身的意愿,使捐赠者受到法律有效保护,而不给那些以慈善名义行诈捐骗捐之行为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而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公信力。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杨雪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