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爆炸罪成立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经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所供述的作案手段与客观情况相符,特别是在其供述中提到的现场细节,可以证实张某是在对剪断燃气管、打开燃气阀门及点燃打火机等行为有所认知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上具备爆炸罪的故意。
虽然张某在口供中所述的实施行为的原因有变化,但不影响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检方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爆炸罪。
故三中院一审认定张某犯爆炸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张某二姐家属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4万余元,赔偿北京市朝阳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及小区多名业主维修费共计11万余元。
清明假期过后,张某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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