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纪要》明确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有害物质的认定问题,《纪要》明确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纪要》还明确规定,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证据,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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