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在刑法学界被形象地比喻为“毒树之果”。即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取的其他证据则是这棵树上的“毒果”。
刑讯逼供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重要源头之一,它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还有损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大凡冤假错案的背后,多有刑讯逼供的影子。比如,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
近些年来,我国已转变刑讯逼供的治理模式,将关口前移,由被动的事后调查核实方式向预防刑讯逼供、加强事先防范方式转变。并从法律制度的规范化、相关规程的具体化、配套设施的完备化三个方面来改进建设反刑讯逼供制度。
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
责任编辑:迟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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