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辽源分行被罚3万元
据央行官网11月30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中国银行辽源分行因对外误付假人民币给客户,央行辽源市中心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处罚日期2021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指出,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启信宝信息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成立于1985年3月15日,2018年,该行曾因贷后监督不力、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被监管部门罚款20万元,并被警告处罚。
遏制假币流通,银行本应发挥关键作用,但却因此受罚,那么究竟该如何按照正规程序收缴假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规定,假币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银行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条例》中的罚则规定,如果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如果个人发现收到了假币,应将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银行收到假币后,数量较多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并且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收缴的假币,银行于每季末解缴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今年3月,湖南某银行曾因“对清分发现假币不收缴”等10宗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依法警告,并处69.5万元罚款。
2019年,四川某银行也曾因为“未按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等5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处以23.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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