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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审断家务事难不难:来自经验的辩证解释
2021-09-22 09:13:11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陈雅雯 沈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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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然而,只要把握了读经的基本原则,自然可以理顺经的困扰。家务事作为经之内容,亦有念之通则。

  在明万历年间青天海瑞之前,州县官员对待民事诉讼多采取“四六开”的审判原则:“问之识者,多说是词讼作四六分问,方息得讼。谓与原告以六分理,亦必与被告以四分。与原告以六分罪,亦必与被告以四分。二人曲直不甚相远,可免愤激再讼。然此虽止讼于一时,实动争讼于后。理曲健讼之人得一半直,缠得被诬人得一半罪,彼心快于是矣。下人揣知上人意向,讼繁兴矣。”这一常用的速判策略在海瑞看来只可解一时之急,非但不能彻底化解纠纷,反倒会鼓励更多的诉讼。于是海瑞提出了“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海瑞集·兴革条例》)的审判原则来对待家事纠纷。此种按照尊卑秩序来决定判决结果的做法,实际上提前告知了审判结果,让那些欲告状之人自动打消了将家务事诉诸公堂的想法。

  然而,能够按照海瑞的审判原则来决断的家务事仅占两三成,因为“两造具备,五听三讯,狱情亦非难明也。然民伪日滋,厚貌深情,其变千状,昭明者十之六七,两可难决亦十而二三也。二三之难不能两舍,将若之何?”而且进一步按照家务事的案由“产业”(经济资产)和“言貌”(文化资产)进行区分裁判,对兄弟、叔侄、贫富和直顽等不同类型的诉讼人给予差别保护。

  即便如此周全的考虑,清官海瑞对待家务事的理想化裁判模型始终无法在实践中推广。海瑞虽然批评多数官员不作区分地采取“和稀泥”式的“四六开”之法对待民案,但他对待疑难民案的态度确实扩大了官员“为民做主”的范围。海瑞自诩是为了“存体”(保存儒家礼义之体面)和“救弊”(救助社会经济之凋敝)而采取这种“想当然式”的息讼之法。父母不能对子女不闻不问,身为父母官更不能对民案因其两可难决而放弃裁判。而在民智初开、健讼成习的明清江南社会,百姓根本不买账。自此之后,既然海青天提供的审判方案都不能被社会接纳,“清官难断家务事”也就成了官员一致认可的定律。

  早在南宋郑克所编的《折狱龟鉴》“严明”篇记载了清官何武和张詠审判家庭遗产纠纷的经验之法,即采用“三七开”的原则。郑克将何武和张詠的经验总结为:“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夺与儿,此之谓法理;三分与婿,此之谓人情。(何)武以严断者,婿不如约与儿剑也;(张)詠之明断者,婿请如约与儿财也。虽小异而大同,是皆严明之政也。”从法理上讲,赘婿也好,女婿也罢,均无翁家遗产继承之资格,即便宋代之后有所放宽,也仅是酌情给予。但从情理上看,若女婿女儿听从家产分配,恪守本分,亦被认为尽孝之大义,维护了家产的稳固和家族的声誉,确保了判决的执行,可酌情予以补偿,补偿的标准则按“三七开”。

  明清小说和私人笔记将何张二人所断家务事不断演绎,为了更加合理地解释裁判之正当,特地选择记录了没有句读的歧义遗嘱,大多表述为“全与幼子无干女婿之事悉遵前约为照”之类。此遗嘱同样有两种圈读方式:其一是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婿,与幼子无干;其二则是全部由幼子继承,无干女婿之事。这既反映了立遗嘱人的聪明才智,又为后来清官按照第二种句读方式查明立遗嘱人的“原意”提供了合理的证据。相较于何张二人过多推测和想象立遗嘱人的本意更具有说服力。

  不论是“零十开”(海瑞)“四六开”(其他人)“三七开”(何张二人),还是常见的“各打五十大板”(其他人)的“五五开”,都为清官审断家务事提供了许多可以凭借的审判资源和司法手段。如此看来,清官并非难断家务事,只不过在具体案件上需要洞若观火,依靠智勇双全,才能让这些审判之法发挥奇效;一般官员则需要不断学习积累,积极体察家庭生活,反复琢磨回味。然而这一要求在“男主外,女主内”的男权社会官僚阶级身上是无法实现的,于是,传统审判家务事的经验无法推广就很容易理解了。

  在家务事和家外事之间,以及难断和易断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家务事不一定难断,家外事也不一定易断。家务事需要官员耗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探知内情,即便能够洞察一切,但多数情况下只能“屈法伸情”式地进行智断或巧断。如果抱着“无为而治”的心态来做官,只管好分内之事,目光只要放在“刑名”和“钱谷”上,采取强硬治理之法(严惩黑恶,强制征税),便可坐好官位,更显官威。然而,这种强硬之法容易导致地方不稳,治标不治本。须知,民强国才富,家宁国方安。治本之法在于教化启迪,秉公执法,严格履职的官员可能只是个强硬派的酷吏,实心为民的清官则会对此种家长里短案爱不释手,此乃亲民之官实现个人抱负的常态。但凡清官都会在教化乡里、兴修水利、置办学校、帮扶贫弱上下功夫,真正做好乡民之父母。乐于审断家务事并且善于巧断家务事,则是清官实现以上地方治理效果的前提。异地任职的官员若能积极借助审断家务事的机会深入家庭了解民情,还可重塑家风,移风易俗,想必离实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之夙愿不远矣。

  综上,“清官难断家务事”只是一种传统说法,其起于明末清初小说,后多被清代小说所引用传播,有其特殊的时代生成背景和作者的个人生活体验,个性化和主观性的评价色彩过浓,很难代表当时官民普遍之想法。因此,该说法的成立与不成立不该更不能影响民间词讼的正常审断,时至今日决不能再依此传闻而“迂腐”地对待家务事之纠纷。尤其是在民法典颁行之后,家务事更应该被各级司法官员所重视。当前家事审判事务日益受到关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持续推进便是明证。因此,反思“清官难断家务事”之类的传统命题,扬弃传统观念,对当代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意义重大。

  (作者单位分别为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华南理工大学)

责任编辑:孙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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