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即要求向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信访复查。该厅回函,认为本案争议性质是劳动争议,建议走劳动仲裁程序。
叶先生与柳州市劳动仲裁委联系后,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中的悬赏广告纠纷,建议走司法程序。
叶先生认为,《实施办法》是一种悬赏广告形式。自己完成悬赏广告内容,属于债权人,有权请求城管部门无条件及时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城管部门未按《实施办法》执行,只按加班工资支付报酬,搞双重标准,违反了《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于是,今年,他将城管部门诉至城中区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向被告主张奖励,系依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该办法系行政部门因行政管理需要下发的行政文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叶某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月22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一审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责任编辑: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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