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日起,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正式施行,通告中规定上海全天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九座以下客车在本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行驶;每天21时至次日7时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驾驶超过噪声分贝的机动车在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擅自加装涡轮、改动排气管及消音装置等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规定,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机动车原状。同时,《通告》也提示:市民可通过“110”报警电话、“上海交警”APP等平台举报反映机动车噪声污染问题,公安机关及时受理查处。
责任编辑: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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