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该个人还是单位“买单”?
法官介绍,本案中,对周某某和某街道办事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简而言之,“私车公用”发生了事故,到底该谁来买单?
第1种意见
周某某已经按规定享受了公务用车改革后的公务交通补贴,至于其到涉案社区走访慰问选择何种交通方式由其自行决定,本案是周某某作为租车人和出租人身份的竞合。
周某某慰问困难群众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但其当天驾驶自有车辆去社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本案应当由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某街道办事处不应承担责任。
第2种意见
周某某系公务人员,其驾驶自有车辆搭载慰问组成员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系履行职务,途中因操作失误造成徐某某损害,依法应由某街道办事处承担侵权责任,周某某不应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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