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家法院提醒注意网购三大“陷阱”
“双十一”近在眼前,北京市多家法院发布针对网购的消费提示。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这两年来,网购纠纷明显增长,而消费者与电商平台间的纠纷和诉公,目前已不再停留在“打假”阶段。
记者梳理发现,在原价与最低价之间做文章、预付定金随意砍单以及退换货复杂的规则限制等,成为“双十一”网购交易中频繁出现的三大“陷阱”。
网购纠纷不只限于商品本身
北京市海淀、朝阳、门头沟、房山、大兴等法院近期发布“双十一”消费提示及相关案例。记者注意到,网购纠纷在近两年来有明显增长。根据这些法院的统计显示,大部分网络消费纠纷,除商品质量瑕疵外,还集中在虚假宣传以及格式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等方面。
以大兴法院为例,2015年全年该院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264件,今年1月至3月期间便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212件。门头沟法院统计显示,2016年至今,该院受理的因网购行为引发的纠纷占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近13%,同时今年审理的此类案件,比去年同期增幅更超过20%,其中超过半数的纠纷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朝阳法院统计则显示,“双十一”购物节期间所产生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同其他月份相比,增长30%左右。
网售未获批进口药按假药论处
“时至今日,一些电商平台通过详细的禁止交易名录和关键词、截图审查,线下不能合法交易的物品,不再能轻易转移到线上。海淀法院法官姜楠介绍,有的商家利用规则漏洞,甚至会招来刑事处罚。
记者注意到,海淀法院曾经审理的一起销售假药案:新晋奶爸王某最初通过德国的同学代购部分婴儿用药,试用效果不错后,在淘宝上开设网店专门销售相关药品。
在一年的时间里,王某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WELEDA Infludoron感冒颗粒”、“德国Sinuc化痰止咳糖浆”1400余盒,销售金额近12万元,经鉴定均应按假药论处。法院经过审理,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4万元。
法官表示,基于药品对民生的重要影响,药品审批、检验具有严格程序,我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必须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国外的“真药”,未经检验许可,同样属于“假药”,王某的案件,便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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