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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窃10万条客户信息卖5千 致公司损失40余万
2017-09-06 10:00:34 来源:中新网  作者:左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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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案情

  蒙对系统密码被发现后转移数据

  赵某供述中称,今年3月,他从赶集网看到研究院的招聘信息,觉得条件不错即前往应聘,3月7日面试通过后正式入职。当天就开始担任电话销售业务员。

  赵某说,单位的系统分为管理员、小组长和业务员,每个系统的权限不一样。每个员工都配有电脑,并连接单位的电话购物系统,但业务员账号只能看到自己的业绩,“我想看看别人的业绩,大概挣多少钱。”

  “系统有密码,我随便试了个123,没想到就进去了”,赵某说,自己无意间发现了系统管理员的权限密码,能看到所有客户的订单信息。

  “我认为这些信息能卖钱”,赵某开始下载这些客户信息,9天时间里分4次共窃取了客户信息10万条,其中2万条详细的客户信息包括姓名、电话、住址、订单信息、购买过保健品的种类和价格等。

  赵某称,3月8日入职次日,赵某就在网上联系到一个买家,对方自称也是做保健品销售的,他与该买家通过电话和QQ联系,双方通过支付宝转账。

  赵某说,他先从所窃取的信息中选取了20条到30条截图发给买家,对方核实后确定购买,并要求提供研究院当天成功订货客户的资料,成交后再通过支付宝打款2次,每次2500元,所得5000元已被自己花光。

  “我就从单位系统内偷偷下载了最近3天成功订货的客户资源,大约200条,然后通过QQ发给对方了。”赵某说,3月18日单位发现有数据被盗,为了不被发现,他把一些客户资料存进手机后,将存数据的U盘扔进马桶里冲掉,然后删除工位电脑上的数据。

  -追访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明确“特别严重”标准

  记者了解到,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该案是丰台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丰台法院刑一庭法官吴超介绍,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这两个罪名,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两个罪名统一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且增加了一档刑期,“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何种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有具体的标准”。吴超表示,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涉案“交易信息”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为5000条,如果犯罪行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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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