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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工抱回"儿子" 丈夫3年后发现是"喜当爹"
2017-08-06 16:58:50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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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打工妻子突然抱回他的“儿子”,没几天又说弄丢了

  直到3年后妻子起诉离婚

  他才发现儿子非亲生

  核心提示

  家在南宁邕宁区的老李,本来已经有一双儿女,3年前,已年过四旬的他又中年得子。可这得子的喜悦没过多久,独自带着小儿子外出打工的妻子突然告诉老李小儿子丢了,这让老李的心情如坐过山车一样急升急坠。更离谱的是,今年4月,妻子阿梁突然向还没回过神的老李提出要离婚,并否认小儿子的存在。法院一调查才发现,老李的这个小儿子竟是阿梁与他人同居生下的孩子。

  得知真相的老李同意离婚,但他坚持要求阿梁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8月4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准予两人离婚,因阿梁存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赔偿老李2.5万元精神损失费。

  离奇

  妻子打工抱回男婴

  他中年得子乐开花

  老李今年年过四旬,妻子阿梁比他小5岁,两人结婚长达25年,已经有一双儿女。大女儿已经24岁,正在读大学,儿子也23岁了,在外打工。20多年来,夫妻俩虽算不上大富大贵,但生活还算平稳。不过,养育一对儿女并非易事,面对生活压力和层出不穷的琐事,夫妻俩经常争吵。阿梁责怪老李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老李则认为阿梁多事,成天找茬吵架。

  2013年9月,阿梁以要打工供孩子读书为由离开了家,在良庆区租房打工。将近1年的时间里,阿梁只偶尔回来看看孩子,住上几天就走。

  2014年8月,阿梁突然抱着一个男婴回到家里,说这是她和老李的儿子。一双儿女已经成年,自己年近半百再度得子,这让老李很是开心,他还给小儿子起名叫阿晨,希望他能像早晨的太阳一样茁壮成长。

  在家短暂休养后,阿梁又坚持带上小儿子外出打工去了。这一别,就到了2015年底。当阿梁再次回家时,却是只身一人。阿梁告诉老李,因为忙于打工,小儿子被人偷走了,她虽然已经报警但却无法得知孩子的去向。这让老李十分痛苦,他花了很长时间才逐渐接受了这个现实。

  悲催

  妻子起诉要求离婚

  竟不承认有小儿子

  自从小儿子丢了之后,阿梁就更少回家了,夫妻基本处于分居状态,平时很少来往。直到今年4月,老李突然收到邕宁区法院的一纸传票,原来妻子阿梁以夫妻分居数年,感情早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老李离婚。

  阿梁诉称,老李生性不勤劳,结婚后时而做工,时而游荡过日,不顾不理儿女、农活。女儿从小学到大学读书的费用,都是她操劳承担。为此,她多次向老李提示说明,老李却置之不理。阿梁以儿女为重,对老李一忍再忍,还经常回娘家躲避。但多年来,老李依旧不思己过,旧性不改,她已无法再忍受。2013年9月,她离家外出打工以躲避老李。夫妻俩有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她也不要了,如今只求离婚。

  老李认为,阿梁只是长期在外打工,夫妻并不属于分居,坚决不同意离婚。更让老李感到疑惑的是,在法庭上,阿梁矢口否认小儿子的存在。即使老李叫上两名成年儿女出庭作证称见过这个弟弟,并提供了孩子的照片,阿梁依然坚称没有生过这个孩子。

  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主办法官前往医院调取了阿梁生育期间的住院记录,发现阿梁的确在2014年住院生下一子,但医院存档所显示孩子的父亲却另有其人。

  真相

  妻子出轨产子

  丈夫提出索赔

  面对法官出示的住院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阿梁终于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她在外出打工期间,与男子夏某同居并怀孕生下一子。由于双方都有家庭,两人最终选择了分手,阿梁重新打工后,小儿子也被他的生父带走了,目前不知去向。由于阿梁曾把这个孩子带回家,谎称是与老李所生,为了圆谎,她只好骗老李说孩子丢了。

  得知真相的老李十分生气,无法忍受自己“喜当爹”的屈辱。老李提出,阿梁对婚姻存在过错,他现在不同意离婚,且阿梁需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如果非要离婚,阿梁还要另拿4万元给他,因为那套三房一厅的房子,他的两个弟弟也有份,他要补偿给弟弟。

  阿梁为了彻底摆脱这段婚姻,主动提出分期付款赔偿老李的精神损失费。至于其他赔偿,阿梁不同意。

  判决

  准予两人离婚

  妻子赔偿2.5万元

  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阿梁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且阿梁对老李隐瞒该事实,故结合阿梁的过错程度及负担能力、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阿梁赔偿老李精神损失费2.5万元。

  明明老李不太愿意离婚,法院为何还要准予两人离婚?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虽然在该案中阿梁对离婚存在过错,且老李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在老李与阿梁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下,不能因阿梁自身存在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判决阿梁赔偿精神损失费,则是为了维护无过错方老李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