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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银行卡千里外遭盗刷近17万 银行被判赔13万余元
2017-04-11 09:45:11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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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

  三笔交易银行均需担责

  2016年8月,禅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办卡银行应对库森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前两笔交易损失承担80%的责任,对第三笔承担50%的责任,并赔偿库森经济损失13万余元及利息。第三笔交易银行仅承担五成责任,主要是因为法院认为该次交易距离第二笔交易足足五小时,持卡人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和最高限额支付功能,应该承担更大的过错。该支行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库森提交的证据已证明案发期间他本人与借记卡都不在案发地,此外库森在知悉卡内资金减少后,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按照常理,该三笔刷卡交易的商户为经营日用百货的个体工商户,但该三次交易中的第一笔交易金额却高达16万元,明显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故库森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使用的可能性较高。办卡银行虽否认存在伪卡交易的事实,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佐证。

  此外,在银行卡合同关系中,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办卡银行未能保证向库森提供的银行卡具备必要的安全性、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也未在他人使用伪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作出识别,导致案涉银行卡被他人伪造、盗用,违反了合同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办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据此,佛山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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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