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给出多种理由不认赔
周先生的钱被骗了,骗子电话是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凭这一点,周先生很快把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为自己被骗的6万多元钱埋单。周先生坐在了原告席上,银行方面也派出了工作人员(并非陈某)出庭应诉,在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
银行给出了多种理由,称自己不应为此被骗事件负责。首先,银行辩称周先生诉称被诈骗的事实以及被诈骗金额66120元尚有待权威机构证实;其次,工作人员提供的号码与周某遭受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周某本身存在严重过错;银行还说,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应该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故不支持。
但周先生咬死了一点:银行工作人员对此次诈骗事件的产生有过错,银行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应当就其过错,在理性能够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一审判决书中,渝中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吕荣荣认为,银行和周先生都有过错,且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还查明,陈某提供的这个号码,系他本人在网上查询到的,“陈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且因其过错给周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还认为,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在操作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没能提高警惕,及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结合银行工作人员及周某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结果产生之原因的大小,法院酌情确定银行承担60%的责任,即39602.40元,周某承担40%的责任。
一审判决之后,银行不满意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由重庆五中院作出调解:银行一次性补偿周先生40476.40元(一审原定的60%责任赔偿金额加上一审诉讼费),并承担二审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