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应担责
考虑两家家境,法官希望能调解此案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老孙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除非老孙能够举证证明,老吴对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然,他无法推脱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例,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例也指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老孙若要免除或减轻责任,应当对老吴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且过错的程度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老吴和老孙是同村人,家庭条件都不是很好,案件判决并不难,但承办法官还在多方做工作,希望能调解处理该纠纷。
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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