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未提交相关证据欠条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玉向李武所书写的欠条,是双方同居关系破裂后所作出的一个处理约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双方认可同居关系的存在,但同居关系作为非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上亦不予保护,李武虽然持有欠条,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曾向赵玉支付过15万借款,且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李武提出了上诉。
那么,这笔15万元的“分手费”是否作数呢?
迪庆州中院二审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等方式达成借贷关系的,借款合同成立。在二审庭审中,李武承认该笔款项性质为“分手费”,并未实际履行的事实,故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事实的借款关系。法院认为,仅凭一张欠条无法证明两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欠条应属于双方“分手费”范畴,该行为属于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应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据此,迪庆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李武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不同形式的“情债”隐蔽性较强
这类原为恋人的特殊亲密关系,分手后因债务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情况已屡见不鲜。
在此类案件中,多数情况下是以借条、欠条、保证书等形式将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有的是直接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忠诚承诺等形式支付钱款,有的则名义上签写借条、欠条,实为不同形式的“情债”,隐蔽性较强。
所谓分手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那么那些以“分手费”为名的借条、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起诉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胡家艳律师分析,在情侣的相处过程中,分分合合本是正常之事,而如今情侣反目,因分手费而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然而所谓的分手费“欠条”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
因为其只是一纸协议而没有真正的债务关系,不具有真实债务关系得不到法律保护。
欠条的合法化难以掩饰实情,虽然借条和欠条等单据是法律认可的形式,但如果当事人仅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披上这样的“合法外衣”,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确有借贷关系,那么仍然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分手补偿、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即使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双方的约定难以获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