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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约见女友未果 烧衣泄愤致女友损失20余万元
2017-03-27 10:43:44 来源:中国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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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张观点和认定依据

  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及主观心态和案件办理过程中掌握的犯罪事实,笔者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以放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谢某客观上实施了放火的犯罪事实经过十分清楚,争议的焦点就落在对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认定上。依据刑法规定,放火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嫌疑人谢某使用打火机点燃衣物时,是以作为方式实施放火的行为。对于谢某点燃衣物行为的心态是否存在故意,要具体分析。犯罪嫌疑人谢某酒后点燃衣物,尽管有灭火行为,但事后仍然继续饮酒,放任火势蔓延。结合案发环境(高层建筑)分析,根据刑法评价,行为人此时应负有消除现实危险的义务,但谢某并未将火灭掉,而是继续饮酒,导致自己不省人事,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其本人也因酒后无法自救被火灼伤送医院急救,其行为客观上构成了放火罪的不作为犯罪。在警方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谢某交代,他明知自己实施放火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的危害,却放任危险发生,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同时,犯罪嫌疑人谢某为了达到与张某见面的目的,以放火相威胁,并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其行为具有报复、泄愤的主观故意。在衣物被点燃后,他尽管实施了灭火行为,但并不影响放火罪的构成,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谢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放火,应以放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犯罪嫌疑人谢某因涉嫌放火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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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