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交锋
故意杀人or意外事件
昆明市检察院指控:去年4月25日晚上9时40分左右,刘某、沈某、杨某、任某因琐事在安宁东湖公园内,手持棒球棍对侬某进行追逐,致其跳入湖中,4被告人听见侬某呼救后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后侬某溺水身亡。公诉机关认为,4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故意杀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刘某的辩护人张聪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刘某等人不构成刑事犯罪。张聪认为,侬某跌入湖里有4种可能性:一是被追得走投无路跳湖,但当时刘某等人并没有去围堵侬某,而是单方向直线靠近且速度不快,侬某有充分时间和空间逃跑;二是视线不好在慌乱逃跑中踩空跌入湖中,这种可能性较大;三是侬某是游泳能手(侬某的同学证实其平常喜欢在湖里游泳),被人追逐时主动跳进湖里逃跑;四是侬某是高度近视(有侬某的同学证实),逃跑过程中将水面当成路面跌入湖中。
张聪说,司法机关对本案的认定都有不同意见,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受理立案,又以寻衅滋事罪报捕,检察机关则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审理进行到辩论阶段,法官宣布本案可能存在程序问题而休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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