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真假自负”显失公平,法院不予支持
吴中法院一审认为,字画买卖行业之所以存在“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是由于字画买卖具有高风险、高利润的行业特点,且鉴别字画真伪需要专家、时间和费用,交易成本较高。买受人朱某向出卖人许某出具“真假自负”证明,即是这一行业交易习惯的体现。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法律确立的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本案中,交易所涉字画仅有一半不到系真品,即使真品也价值低廉,甚至低于部分赝品的价格,与45万元的总价完全不能对应。对买受方而言,此种情形下的交易非但在结果上显失实体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无概率意义上的程序公平可言。故在本案中,如仍要求买受人坚守“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与善良风俗。本案所涉交易因显失公平,在合同价款上可变更,在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充分考虑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不对等,权衡了双方认识能力与利益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将本起交易价款调整为20万元。
宣判后,许某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日前,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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