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可归责事件
旅游公司应退还余款
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出境旅游合同》,同时要求旅游公司退还旅游总费用62500元,并赔偿签证费及交通费、住宿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旅游公司亦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法院依法解除该合同。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因出行国领事馆要求再次面谈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对于导致领事馆作出该要求的具体原因双方均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确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件。故旅游公司应在扣除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依法退还给张先生。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载明不能退票,旅游公司应在扣除5人机票49675元后,将余款12825元依法退还给张先生。
责任编辑:杨雪
图片新闻
热点新闻
图片图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