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还指控,杨龙团伙涉嫌多起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件。
对于检察机关的多项罪名指控,杨龙均提出了异议,认为指控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缺乏有效、切实的法律依据,称自己是合法进入猪毛加工市场,而指控其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将任自力的猪毛加工市场大部分份额占为己有无证据证明,并称光彩大市场工程是王某主动邀其入股,其他股东均表赞同,分红也是股东同意的,故指控其非法强行入股并分红3.2万元无证据证明。
一审判决
黑老大犯多宗罪合并执行死刑
去年7月,南充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对31名被告人中的19人指控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余12人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窝藏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起诉。
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9名被告人均提出了异议。法院认定,被告人杨龙等自2003年以来,通过拜大哥、收小弟,灌输所谓的组织纪律,为方便行动统一安排食宿等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杨龙为总老大,包括何全海等人在内的组织、领导者,余善伟等人为骨干成员,王小林、杨子轮等为其他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稳定,有明确的纪律约束,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性;该组织通过采取敲诈勒索和语言威胁、胁迫等手段强行进入猪毛加工、建筑等行业获取非法利益,以及为争夺和控制顺庆区城北车站非法营运市场而进行寻衅滋事和大规模的聚众斗殴,强行抬走他人的赌博机等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扰乱和破坏社会、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同时,该组织的成员为实施报复还制造了多起故意伤害犯罪,致多人受伤。应当以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19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该19名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杨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任思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成员也被判刑。
明日,省高院将赴南充二审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