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结束后将进行整改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其中,在工资报酬权益方面,意见明确,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在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方面,意见提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
人社部要求,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督察工作要“突出重点、创新方式,促进农民工工作深入开展”的要求,本次督察采取实地访谈与问卷调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督促指导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结束后,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将听取各督察组的汇报,向被督察地区书面反馈督察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责任编辑: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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