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
二审判维保单位担全责
关于袁女士自身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该小区的电梯此前因发生故障而被多次投诉,但维保单位并未对电梯安全加以足够重视。即使袁女士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与维保单位的过错程度相比,也是微不足道。一审认定袁女士自担20%责任应予纠正,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此案终审判决,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袁女士6.9万余元(已给付8万余元)。
提示
屡被居民投诉25次维保记录竟都是“没问题”
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电梯的维保单位,自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共25次电梯维保过程中,维保人员从未在维保记录中记录发现的问题,维保记录中‘与客户联系事项’和‘重要事项记录’一直空白,从未填写。该小区电梯在此期间曾有过多次投诉,维保记录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 ”
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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