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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恋爱10年分手 男方索要15万元分手费
2017-03-27 15:37:00 来源:云南网  作者:林舒佳 杜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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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人分手后,他们之间的“情债”该怎么算?——以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为名的欠条、借条往往容易成为引发诉讼纠纷的导火索。

  近期,不少情侣为“情债”闹上法庭。律师提醒,当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时,要保留书面证据;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则应慎重考虑,别将感情与金钱挂钩。

  案例1

  主角:徐丽(化名)和杨伟(化名)

  索要4.2万元“分手费”诉请不予支持

  徐丽(化名)和杨伟(化名)曾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杨伟在自己承包的地里种植火龙果树,但因资金短缺,开口向女友借了28000元。

  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产生矛盾,最终结束了这段恋爱关系。徐丽说,双方分手后,两人约定由杨伟赔付自己28000元的借款,另外得支付一笔4.2万元的“分手费”,合计7万元,杨伟也写下了欠条。

  可约定的还款期限过了,杨伟仍然没有动静。徐丽拿着这份欠条将杨伟告上了法庭,请求对方支付这笔费用。

  法庭上,杨伟却称,欠条的确是他写的,2.8万元的借款他认可,但4.2万元的分手费他不认可也不同意支付,因为并非自愿所写。

  法院判决

  男方限期返还女方借款2.8万元

  东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徐丽出具的欠条能够确认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都认可实际借款的金额是2.8万元,对剩余4.2万元欠款双方都认为其性质为“分手费”。

  对于徐丽要求杨伟支付42000元分手费的诉请是否应当支持,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是否为恋爱关系及因恋爱关系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本案双方当事人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之间感情上的得失亦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对该“分手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杨伟限期返还徐丽借款2.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例2

  主角:李武(化名)和赵玉(化名)

  男方拿欠条追索15万元“分手费”

  李武(化名)和赵玉(化名)相识于2005年,2人确定了恋人关系,并开始一起生活。恋爱期间,女方赵玉建房一栋又以按揭方式买了一套房子。

  交往10年后,2015年,2人感情破裂,分手后,却因债务纠纷对簿公堂。

  分手时,双方写下保证书一份,约定断绝一切朋友、友情关系,随后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女方赵玉支付给男方李武15万元分手费。在付清前,赵玉购买的房屋由李武暂住。

  2015年5月,赵玉给李武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欠李武15万元,限期2个月付清。

  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后,李武拿着这份欠条将赵玉告上了法庭,请求对方向自己支付这笔费用。

  法庭上,赵玉说,他们之间其实并没有借款事实发生,出具欠条也并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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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雪